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 ,性别 ,民族 , 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 ,性别 ,民族 , 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 ) 民初 号〕,已于 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经核对事实与证据,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
一、(适用情形:是否已归还(部分)借款=有;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已归还借款:答辩人已于 通过 向被答辩人偿还借款人民币 元,目前尚欠借款本金仅为人民币 元(见证据一)。被答辩人仍按原借款金额主张权利,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核减。
二、(适用情形: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有;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预先扣除利息:被答辩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人民币 元,实际出借金额仅为人民币 元(见证据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本金及利息均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
三、(适用情形:借款是否未实际交付=有;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借款未实际交付:双方虽签订《 》,但被答辩人并未实际交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被答辩人仅有借据而无转账凭证、收条等交付证据的,不能证明借款已实际发生,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四、(适用情形:约定利率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有;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 %,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应支持;答辩人已支付的超过上限部分的利息人民币 元,应当用以抵扣借款本金。
五、(适用情形: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有;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诉讼时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于 届满,此后三年内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主张权利,亦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六、(适用情形:是否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有;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本案款项实为 (见证据三),借据系 所出具,并非答辩人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答辩人不能据此主张还款。
七、(适用情形:答辩人是否被诉为共同借款人(拟否认)=是;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并非共同借款人:借据落款处“答辩人”的签名并非答辩人本人所签(或答辩人仅以见证人身份在见证人栏签字),答辩人与 之间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答辩人亦未收取、使用任何借款款项,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必要时答辩人将申请对借据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适用情形:答辩人是否被诉为夫妻共同借款人(拟否认夫妻共同债务)=是;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系 之 ,本案借款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借款金额 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本案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八、(适用情形:保证期间是否已届满=是;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保证期间已届满:答辩人系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各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 (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的,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被答辩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以法定方式向答辩人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
九、(适用情形:是否一般保证=是;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答辩人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答辩人有权拒绝向被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
(适用情形:一般保证期间是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是=已提起;客户如未提起选否并主张免责)=是;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保证期间内未起诉/仲裁:保证期间为 ,被答辩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答辩人作为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
十、(适用情形:本案借款是否系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是;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借新还旧:本案借款系被答辩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答辩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既不知情,亦未书面同意为此提供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答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适用情形:不动产抵押是否未办理登记=是;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抵押权未设立:涉案抵押物 为不动产,双方虽签订抵押合同,但至今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既未设立,被答辩人对该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权要求答辩人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十二、(适用情形:是否约定流押/流质条款=有;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流押(流质)条款无效:双方曾约定“借款到期未还,抵押物(质物)即归被答辩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该流押、流质条款无效;被答辩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
十三、(适用情形: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是否未行使抵押权=是;若不适用请删除本条)关于行使抵押权已过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被答辩人才主张行使抵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作品内容为民事诉讼状范本,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1,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法律文书。 如认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可通过邮件:tous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tousu@tuk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