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证 合 同
债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方式:
保证人(乙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债务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与甲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下称"主债权"),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债务人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产生依据为: 。
1.2 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1.3 债务履行期限为:自 至 。若主债权凭证未约定具体履行期限,则以甲方首次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时指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为准。
第二条 保证方式
2.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2 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还、提前到期情形)的,甲方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直接要求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乙方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以甲方应先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抗辩。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4.2 若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含展期),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与债权转让
5.1 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内容,减轻债务的,乙方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乙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履行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按原期限确定。
5.2 甲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乙方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甲方转让债权时,应通知乙方。
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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